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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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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温州商会章程
(成立时间:1999年1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石家庄市温州商会(SJZSWZSH)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石家庄市温州商会,是由具有温州籍在石家庄市从事多种经营和经济实体以及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工商企业自愿组织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员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的关系,发挥温州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立足石家庄市场,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促进商品流通和行业发展,巩固提高温州石家庄的工商企业的信誉,进一步发展石家庄和温州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石家庄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主管,社会登记机关为石家庄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256号浙江大酒店15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商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隶属于石家庄市非公经济商协会党委。
第七条 本商会党组织在商会中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做到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积极开展统战工作,建设先进文化,对商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党建带会建。
第八条 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与领导层党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本会在“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经常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提供经济科技信息,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的有关事宜,并协助政府搞好驻石的行业管理。
第九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教育引导会员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自觉依法经营;
    (二)宣传河北和浙江两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及时了解、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和发展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地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的优势互补和经济建设服务,为两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三)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协调各方关系,妥善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为会员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提供帮助和服务;
(四)加强会员和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和营销渠道;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团体、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做大做强;
   (五)制定有关本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发扬爱国、敬业、守法精神。
   (六)开展会员企业之间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七)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服务性事业,创办服务实业,经济实体。
 
第四章 会  员
凡经石家庄(含市辖各县、区、市)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主
营工商企业的温州各种经济成份的工商企业,经营稳定、信誉较好,承认本会章程的均可自愿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审核即可加入本会组织。
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四)提交入会申请书;
(五)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并提交会长办公会批准;
(六)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参加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交纳会费,会费按年度计算,按河北省社团收取的会费标准执行。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届至少召开三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本团体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十一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
(七)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二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常务会长会议,负责制定工作预案,召开各种会议,并分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二十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表现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一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会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及会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一般性文件;
三十二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会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一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二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章   附    则
第四十  商会可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可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五十  本章程经2015年1月1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五十二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